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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和妻兒住在國榮桌球館信義館樓上,不堪長期遭館內傳出的球客跺腳、喧嘩聲擾眠,提告要求精神賠償並限制音量,一審原判決球館須將保持全頻音量全日不超過40分貝、低頻音量日夜各低於37、32分貝,並賠償黃男一家3口共3萬元,但全案上訴後,高院今逆轉改判黃男敗訴,球館免賠。還可上訴。

住在北市光復南路一棟住商混合大樓3樓的黃男提告主張,國榮桌球館信義館從2011年12月進駐同號2樓營業後,因球客打球不定時跳躍、跺腳,對樓地板產生瞬間衝擊力,加上球客動輒喧嘩叫囂,館內不時產生不規則噪音。

黃男主張,球館使用方式不但超過建物活載重設計值,且每天噪音不斷,寒暑假甚至日夜持續,使他和妻子、小孩全家3口飽受驚擾,身心無法休憩,因而出現頭痛、失眠、胸悶與情緒焦躁等症狀,嚴重侵犯他們生活安寧與人格權。

黃男要求國榮球館信義館須將白天館內全頻音量降到35分貝以下,夜間低於25分貝,而低頻音量更要保持白天低於25分貝、夜間低於15分貝,信義館另須賠償他們家3人共90萬元。

球館抗辯館址位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經轄區警局、北市府環保局量測,館內營業音量都沒超過全頻日夜67分貝、夜間52分貝,低頻日間37分貝、夜間32分貝的上限,館內也加裝隔音棉、氣密窗和吸音吸震地毯,已盡力改善,自認不應被增加額外限制,也不必賠償。

一審法官指我國《噪音管制法》或《噪音管制標準》,都針對連續性噪音的分貝數加以管制,但突發性衝擊噪音不適用,而依證人證稱,噪音值超過40分貝,人就沒辦法習慣衝擊性噪音,黃男委託專業廠商量測,發現球客跺腳、踩踏等衝擊性音量,數度超過40分貝,持續侵害住家安寧。

但一審法官認為,球館屬於合法使用,不應過度限制而妨害使用權利,判球館須將館內全頻音量保持全日不超過40分貝、低頻音量日夜各低於37、32分貝,另賠償黃家共3萬元精神慰撫。雙方都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判斷噪音是否擾人,應以《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而非個別量化,更不能「以某人或少數人主觀上容忍標準、外國立法例,或世界衛生組織、學者建議之噪音容許值為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

高院指球館經2度量測,營業產生的音源對黃家屋內產生的噪音增量或衝擊音與背景音量相較,各未超過10分貝與20分貝,依常理不至造成干擾或使人受到驚嚇,可見噪音侵入程度尚屬輕微,不構成侵害居住安寧,今改判黃男全部敗訴,還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1/12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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