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18日00:02

公寓大樓住戶發出聲響,可能遭投訴噪音擾鄰。示意圖

讀者Robert問:
近日一直被樓下住戶嫌吵,三天兩頭接到警衛室來電投訴,正中午吸個地板、晚上吃飯拉個椅子、開個衣櫥都會被嫌吵,對方一天到晚投訴,還找管委會協調,已經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請問,每個人對聲音的忍受度不一樣,如何認定噪音?我們該如何處置?

律師鄭嘉欣回答:
根據《噪音管制標準》明文規定,一般住宅區噪音日間(上午7點到晚上7點)不得超過57分貝、晚間(晚上7點到晚上10點)不得超過52分貝、夜間(晚上10點到清晨7點)不得超過42分貝。

若超過規定,警方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最重開罰6千元,環保局則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重開罰15000元,雖一事不兩罰,但若沒改善可連續開罰。

讀 者也可以請管委會協調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後,將日間、晚間和夜間的噪音最高音量、逾越音量限制及任意檢舉等以及罰則列入管理規約並公告,一方面杜絕兩 方對於噪音量認定的爭議,另一方面也可共創居家安寧。另外,若鄰居主張自己聽覺靈敏,雖然聲音未達法定的分貝大小,但仍感不舒服,建議雙方可各退一步,利 用隔音窗廉、隔音地毯等工具降低音量。

為了避免雙方對聲音是否已經構成噪音而發生爭執,建議讀者可以直接請警察、環保局到場實測,只要記錄結果未達法定標準,就可確認樓下住戶的指控並不實在。(吳珮如/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18/8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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