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6日00:00 

讀者邵小姐問:
5年前我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餘屋,期間未正式居住,僅每週去打掃1次,去年10月底委託仲介售出。但前幾天仲介來電表示,現任屋主聽到管委會提及,建商未在浴室施作防水層,現任屋主希望加做屏東防水工程,由我和仲介分攤費用,但我之前都沒發現漏水,而房仲自己提供買家保固,現在要我分擔修繕,合理嗎?
 

律師嚴奇均答:
依《民法》規定,原則上,賣家必須擔保房屋出售給買家的時候,房屋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如果有這種情形,買家可以要求賣家減少買賣價金或訴請賠償,甚至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那什麼是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呢?若房屋在出售當時就有會漏水的問題,通常就會被認為屬於減少其價值的瑕疵,畢竟依社會經驗,房屋若會漏水,價格自然會降低。而且這種賣家的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不會因為賣家主觀上知悉與否而有不同。所以,不論仲介是否提供買家保固,讀者都應負責。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民法》設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如果在交屋後5年才漏水,或買家通知賣家有漏水情形後6個月內沒有行使相關權利者,賣家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倘使該屋出售時並無漏水瑕疵,但施作防水工程有其必要性,基於完全給付,賣家恐有義務分擔施作費用。
(許淑惠/採訪整理)

資料來源引用: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726/915123/%E3%80%90%E6%B3%95%E5%BE%8B%E5%95%8F%E8%98%8B%E6%9E%9C%E3%80%91%E6%88%BF%E4%BB%B2%E5%85%81%E8%B2%B7%E5%AE%B6%E9%98%B2%E6%B0%B4%E4%BF%9D%E5%9B%BA%E3%80%80%E8%B3%A3%E5%AE%B6%E8%A6%81%E5%88%86%E6%93%94%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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