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給被告緩刑,日月光公司罰三百萬元。法官認為,證據難認定構成流放毒物罪,罰金也已是該法最高數額。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引用環保局採樣檢測,指控日月光當天排放銅、鎳總量各為十四公斤及廿四‧一公斤,但本案實際對外排放超標廢水時間僅七‧ 五小時,環保局以全天排放量來計算,與事實有悖,檢方所引用的環保局資料不能採為違反南部廢棄物清除證據。合議庭指出,檢方另舉出溪底泥及魚體檢測,顯示銅鎳超標,但採樣時 間距事發日已逾四十天,客觀上也無法排除後勁溪是長期因多個事業(上游其他電鍍酸洗業者)排放重金屬沉積所造成,縱使銅、鎳超標有害人體,也難以確認與日 月光K七廠排放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刑法第一九○條流放毒物罪,需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法院函請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五所大學,判專業學術單位就後勁溪廢水標準鑑定,但都遭拒絕,難以認定日月光K七廠所排廢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無法論究流放毒物罪。

資料來源引用:https://tw.news.yahoo.com/%E6%B3 %95%E5%AE%98-%E5%B7%B2%E7%BD%B0%E5%88%B0%E5%BB%A2%E6%A3%84%E7%89%A9%E6%B8%85%E7%90%86%E6%B3%95%E4%B8%8A%E9%99%90-160000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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