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6 02:58經濟日報
陳女士具有雙重國籍,擔心肥咖條款被美國追稅,從公開市場賣掉名下的東南水泥股票,然後由實質控制的投資公司買回,被高雄國稅局視為降低稅率的逃稅安排,補個人綜所稅122萬多元,罰款48萬多元。最高行政法院去(108)年不認同國稅局的處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上述判決被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和稅法專家們選為2020最佳稅法判決,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解說判決要旨,他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避稅不等於逃稅,合法的避稅行為不能裁罰,終於看到納保法的立法意旨落實在判決上。
陳女士個人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股票由個人名下轉成公司名下,投資公司買股的錢也由陳女士提供。配股配息的適用稅率由40%降為17%,高雄國稅局認為這是陳女士的取巧安排,歸戶補稅後,還按所漏稅額罰0.4倍。
黃士洲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說明陳女士並沒有隱匿事實,股票進出都透過公開市場,從公開市場賣出去,投資公司也只是在同期間由公開市場買進同一檔股票。既然交易公開,資訊透明,即無所謂「逃稅」,既不是逃稅,當然不用罰款。